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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餐饮业行规行约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规范本市餐饮行业经营行为,遵守诚信准则,强化行业自律机制,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经营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泰安市饭店烹饪协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定《泰安市餐饮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行规行约》)。
二条  餐饮单位是指本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经营性质的包括酒店、酒楼、酒家、菜馆、饭店、饭庄、火锅店、烧烤、餐饮料理、快餐店、餐吧、连锁餐饮、面馆、小吃店、酒吧、咖啡屋、茶室餐饮店、各学校食堂、小饭桌、建筑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党政机关食堂、餐厅(含饭店、宾馆、酒店对外经营的餐厅),以及集体用餐配套单位;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资质的各类住宿业、度假业经营实体内开设的各类餐饮项目等(以下简称餐饮服务单位)。
    三条  本《行规行约》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上述所有单位。
四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行业的声誉。
五条  本《行规行约》的施行,接受市和所在地政府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章  行业规范约定
一节  一般约定
 
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做到合法经营。
七条  餐饮服务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诚信、高质量的消费服务。
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的外部环境、经营场所、店堂装潢、服务设施等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提供的各类饮食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要建立环保责任制。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证废水、废气、噪声排放达到排放标准。
    十条  餐饮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要求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令168号公布《泰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1)严格规范垃圾分类制度,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防止玻璃、陶瓷、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
    (2)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单位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处理设施;
    (3)餐饮服务单位要建立餐厨废弃物台账制度,详细记载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情况,按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付给合法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
    (4)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严禁将餐厨废弃物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
    (5)严禁将餐厨废弃物交给非法收集者,杜绝地沟油、泔水猪的原料来源,从源头上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
十一条  餐饮单位可依据政府核定的定价标准和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合理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在醒目处公示。
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要树立整体观念,发挥行业优势,加强协作,增进友谊,开展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遵守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严禁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十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遇到下列情况者可不予接待。
(1)携带危害安全物品入店的;
(2)从事违法活动的;
   (3)影响饮服单位形象的(如携带宠物等)和其它消费者利益的;
(4)有故意或恶意逃帐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节  餐饮行业具体约定
十四条  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餐厅、厨房面积布局合理,内外环境整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度(即: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食品存放实行“四隔离”,餐具实行“四过关”,环境卫生采取“四定”,个人卫生做到“四勤”);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新从业人员先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每年体检一次。
十五条  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原材料、食品、饮料、酒水等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并向供应商索取产品资质合格证明,禁止使用腐烂变质和超过保质期限的原料和食品及国家明令禁止对人体有害的原料(含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销售中做对不掺假、掺杂,不以次充好。重大外事活动与大型宴会须按规定搞好食品留样。
十六条  餐饮服务单位要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严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野生动物及其成品。
十七条  餐饮服务单位须使用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以法定计量单位作业结算依据,定期进行计量检查。销售时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的复核。
十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要切实做好餐具消毒工作,尽量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如果使用一次性筷子,一定要符合安全标准,防止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一次性筷子流入餐饮服务环节,切实保护消费者饮食安全。
十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不得采购及使用来源不明的食用油脂,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切实保护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二十条  餐饮服务单位在执行明码标价中,应在菜谱和价目表上,明示经营食品、菜肴、酒水和有关商品的价格和规格,以及提供有关服务的收费标准,做到有货有价,一货一签,货签对位。时令菜肴应标明当日价格。消费结算时,须提供消费总清单和发票。
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不得设立低消费标准,允许根据其服务设施及服务水准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应当明码标示。
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生产经营,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各项培训。
二十三条  客人在就餐期间贵重物品自行妥善保管,餐饮经营单位应在就餐醒目处表明“贵重物品妥善保管”等字样,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明确提醒客人妥善保管私人财物。当消费者有证据证实其财物在该餐厅损毁或丢失的,应协助消费者寻找,并视具体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单位要搞好服务规范化,即仪表仪容规范、礼貌语言规范、店容店貌规范、治安保卫规范、接待服务规范等,使消费者有宾至如归之感。
二十五条  餐饮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单位用人、用工制度,加强单位员工的职业培训和素质教育。进一步形成规范、有序的人员流动机制,逐步建立《行业违约违规人员名单》,协会定期向会员单位公布。依法维护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章  消费纠纷处理
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有关餐饮卫生、饮用水卫生、食(饮)具消毒卫生要求,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按《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处理。
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单位在提供食品、菜肴、酒水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消费者合理要求与商家协商处理。
(1)原材料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用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或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做菜肴的。
(2)食品、菜肴混有异物或被污染的(如苍蝇、头发丝等)。
(3)提供假冒伪劣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酒水、饮料和其他商品的。
(4)以虚假的广告宣传或说明,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5)在食品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剂及化学物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6)有其它欺诈行为的。
故意或恶意损害单位利益和形象的,餐饮单位有权追宄其法律责任,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引起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损害后果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它责任。但因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引起的损害后果,餐饮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科学合理的使用店堂设施设备,如因消费者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害,餐饮单位可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三十条  餐饮服务单位与消费者因服务质量、收费价格、财物保管等发生争议,消费者要求解决争议时,应持有服务单据和其它有效的凭证。
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消费者有权拒付标明价格之外的费用。
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与消费者因服务质量和收费价格发生争议的,需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其鉴定费用由申请方垫付,责任承担者负担。
三十三条  协会会员单位与消费者因服务质量和价格引起的争议和纠纷,经双方协商无效,可向本协会或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调解不成,可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四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守法经营,依章纳税,应向消费者提供正规合法的发票或凭证,不得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索取合法消费凭据的要求。
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单位对上门收取费款的单位,有权要求其出示相关公示和收取依据,以及索取相关收款凭证。对不合法收费可提出异议,或向本协会或有关部门投诉。
四章  法律责任
三十六条  本《行规行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为准。对违反本《行规行约》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章  附则
三十七条  本《行规行约》实际履行中产生的问题,由省餐饮与住宿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要接受并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整改。
三十九条  根据协会《章程》,本《行规行约》须经本行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四十条  本《行规行约》自 2016年 7 月 1 日开始试行,试行中各地有补充或修改意见,由协会秘书处收集整理,起草修正案提交协会理事会通过。
 
                                     二○一六年七月一日
 
 
 
 
餐厅(厨房)是重 点防火安全部门,人员集中、流量大,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制定本安全制度。
一、定期对厨房工作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做到熟悉所配灭火器性能和使用方法,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逃生自救;所有厨房员工上岗前须进行《燃气使用操作规程》,《餐厅(厨房)消防安全制度》培训合格,严格按照餐厅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岗位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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